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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4.强化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市、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落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不力的市、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电网公司)

  三、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六)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抓好余热发电、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1.组织实施华盛二期水泥余热发电、三亚亚龙湾区域集中供冷、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等节能项目,做好国投三期水泥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区域集中供冷、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项目要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推广应用。

  2.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风能、沼气利用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以及配套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已开展招标的风电项目建设。根据西沙群岛等重要海岛能源及淡水需求,建设风能、太阳能发电和雨水利用及海水淡化设施。

  3.根据交通车辆和市场容量,适度发展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项目,开展醇醚类替代燃料开发及应用研究,稳步发展燃气汽车。

  4.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及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方面的合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

  (七)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着力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70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3%以上。水务、发改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突出抓好橡胶加工、淀粉生产和制糖等行业污染治理管理工作;海洋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减少向我省海域排放或引入污染物。建设部门要重点抓好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管理,落实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运行正常。各市、县政府要把城镇污水治理作为减少COD排放的工作重点,按照《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琼府办〔2006〕99号)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负责人员与工作责任。海口、三亚、白沙、琼海、东方、定安、昌江、澄迈、琼中、五指山、儋州等市、县要在2007年底前启动已确定的2006年、2007年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务、发改和环保部门要研究推进已确定的22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进度的措施,加强协调和指导。(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建设厅、省发展与改革厅)

  环境保护部门要突出抓好华能海口电厂、金海浆纸、海南炼化、东方化工城、儋州永航不锈钢厂等二氧化硫排放大户的减排项目建设。华能海口电厂要按脱硫计划时间表,完成4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脱硫改造,现有5万千瓦机组停止运行(应急情况除外)。(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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