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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一律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小水泥、小化工、小矿山、小钢铁等落后产能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擅自批准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责任单位: 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2. 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金融机构)

  3.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8月底前提出联动机制和项目核准问责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拟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4. 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强化管理职能,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监管措施,加大现场监管力度,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海关)

  (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 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分阶段淘汰全部立窑水泥生产能力,2010年前,淘汰立窑水泥产能250万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要在2007年7月底前,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淘汰立窑水泥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有关市、县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资委,有关市、县政府)

  2.淘汰小钢铁厂(生产线)。2007年底前,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的小钢铁厂(生产线),淘汰项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废旧钢铁综合利用实行集中处理。(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市、县政府)

  3. 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集中整治橡胶加工厂和清理小矿山(点)。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9月底前,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9月底前,提出整治橡胶加工厂和清理小矿山(点)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各市、县政府要尽快理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管理体制,在2007年8月底前,要全面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城市必须确保按期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积极推动其他市、县开展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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