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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主要承担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方面的工作,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主承担。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本市、县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列入省政府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列入省统计局统计的重点工业企业要于2007年9月30日前,提出本市县、本部门、本企业贯彻落实《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1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12%,“十一五”期间年平均下降2.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到2.74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5%,力争降低2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132立方米。

  (二)主要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二氧化硫(SO2 )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海口市不低于80%,三亚市不低于70%,其他市、县不低于63%;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70%。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生态立省”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实现海南又好又快发展。

  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力推进,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等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强化监管,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在全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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