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7]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海南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是我省在新的发展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南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全面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的艰巨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省的战略思想上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政府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乡镇和重点企业,省政府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的要求落实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各基层单位,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从2007年起,省政府把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把节能减排的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内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擅自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自觉接受监督。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省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实现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