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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和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节能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引导和节能工作奖励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1)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市财政返还的节能监察处罚金:(3)其他可用于节能的资金。
  第四条 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其中节能项目资金以技术改造贴息或项目补助的形式下达;节能奖励资金在通过节能考核评估后下发。
  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本着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能源节约的投入,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 节能项目的补助对象: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新建和改造项目;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七条 节能工作奖励对象:完成节能降耗指标有突出贡献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 节能项目补助

  第八条 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的5-10%予以计核,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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