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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7〕4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积极实施再就业援助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援助城乡“双零”家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的长效就业援助机制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为手段,进一步推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明确工作目标。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省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省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2007年年底前,要做到“存量消零”,即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每户有一人转移就业;从2008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即城乡“双零”家庭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构建以市场为向导,政府调控、服务高效、运行规范的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机制。

  (三)实施属地化动态管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城乡“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城乡家庭可以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放相应认定证明。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要在设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编号、台账、数据库,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楚”,并及时调整、更新,实现全市范围内动态管理。实行城乡“双零”家庭销号制度,逐人、逐户落实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动向,基本实现一户一人稳定就业的不再认定为城乡“双零”家庭。认定、销号管理的具体条件、程序由各设区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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