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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能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能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节能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兰州市节能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设立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和市级部门节能工作奖。
  第三条 节能工作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选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市级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五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由市经委考核,市级部门的节能工作由市财政局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节能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对县区政府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管。
  第七条 考核指标:对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单位GDP综合能耗、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和相应的节能工作管理目标;重点用能单位考核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万元产值电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及降低率和相应的节能管理目标。
  第八条 市级部门按照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发〔2007〕36号)进行考核。
  第九条 根据节能指标分解情况,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市经委对《节能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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