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7]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为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促进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就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在开征污水处理费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如果每吨水的收费标准在0.8元及以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如果每吨水的收费标准在0.8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落实好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补助或优惠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或措施,保证困难群众不因环境保护和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而出现生活困难。
三、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镇,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