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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见附件):
  1.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期限二年(不足两年补足二年);达到养老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2.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达到养老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3.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达到养老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4.第五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一次性领取在个人账户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谋职业。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被征地农民,应由本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后,不再享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社会统筹资金待遇,即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再享有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自愿选择后,不得再作变更。

  第十九条 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就业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出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如用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抵交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可以从统筹帐户中给于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到达养老年龄,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法定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待遇,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因出国定居、上学录取或者迁居外地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的,须出具有关证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凭相关证明二年内可免费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一次岗位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组织的就业辅导、培训等所需资金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城镇职工的相关标准从社会统筹账户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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