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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资金账户组成。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进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分别记入各自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纳入社会统筹资金账户,其丧葬费在社会统筹资金账户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准,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五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的人员;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4.第四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为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5.第五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国土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和各年龄段人口比例,确定征地需要安置的各年龄段征地农民人数。需安置各年龄段人口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该年龄段人口的比例相当。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安置。被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村民委员会、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各辖市(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名单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经公示后方可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保障安置资金方案,同时报公安部门进行户口核减。被征地农民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名单不能及时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使用。被安置的人员分离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城镇居民的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达到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管理。按第一年龄段人数提取的安置补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该年龄段人员,按照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丁卯片区6000元、其他地区5000元的标准从统筹账户中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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