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统一负责。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并建立相应的台帐;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相关的户籍管理工作;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市、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会同公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由村民小组填报,经村民委员会汇总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初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公安部门审定。数据库人员的初始统计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一)下列人员应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目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三级以上士官);
  4.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目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5.夫妻一方符合本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另一方依据《婚姻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已在迁出地交出承包地)的婚迁人员;
  6.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仍有承包地的人员;
  7.数据库建立之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的人员。 以上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止。

  (二)下列人员不得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用土地已经安置补偿的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人员;
  4.因其它原因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挂户人员。

  第六条 由国土部门建立市、辖市、区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农用地面积由村民小组如实填报,经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办)政府汇总审核,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国土部门建立台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