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0日)废止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4〕7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四日
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本试行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条界定)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适用本试行办法。在市、辖市城市规划区内,本试行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试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