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7]53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根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鄂政发[2006]4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期一年。征收水资源费的有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9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