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全省车辆外挂治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筹备工作。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主要工作:成立陕西省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规定的时间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印制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宣传。组织实施车辆外挂的排查摸底、登记统计和提醒劝返等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主要工作:各设区市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按照工作职责,集中时间和人员,对本辖区的车辆外挂从养路费等费(税)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重点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上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检审验,以及诱导、吸纳车辆外挂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严肃查处。
1、对2007年9月30日前主动转回或书面申请在我省缴费的外挂车辆,如在外省已缴纳养路费,原则上回原缴费地退费,再在我省按转入回流优惠政策处理。退费确有困难的,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吨位核定标准,比照我省同类车辆吨位区间包缴比例补征差额部分养路费,从2007年7月1日起补征至外省缴讫证票面截止月,从票面截止月次月起在我省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手续。
2、对2007年9月30日前主动转回或书面申请在我省缴费的外挂欠费车辆,从2007年7月1日起在我省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手续。
3、对2007年9月30日前转回并在我省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手续的外挂车辆,2007年内可按我省同类车辆吨位区间包缴比例下调不超过5%的优惠,但累计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
4、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未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按我省养路费标准和吨位核定标准足额补征2007年6月至9月差额部分养路费,并以我省补差金额作为欠费额加收滞纳金。2007年10月1日起按我省养路费标准全额计征,对预缴部分养路费由车主自行回原缴费地退费。
5、对跨行我省公路,累计优惠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从2007年7月1日起,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查补差额部分养路费至查扣月月底。
6、对持假养路费缴讫证,以及所持缴讫证或遗失补办票证与交通部统一格式、内容、制发要求不符的车辆,视为无效票证,按所持缴讫证所载缴费月份以我省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处不超过应缴养路费额3倍的罚款,同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