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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集中治理车辆外挂实施方案》的通知

  ①普查和清理悬挂外省牌照,但在我省从事运营的车辆。
  ②积极配合征稽部门做好车辆外挂调查取证工作。各级运管部门要定期向当地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报送《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
  (3)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各收费站、治超检测站(点)要依据当地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所提供的车辆外挂主要地区的车辆号牌,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填写、报送《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对在治超检测站(点)查出的外挂车辆、无养路费车辆、持假养路费缴讫证车辆,应及时移送当地征稽机构进行处理。
  2、公安部门
  (1)配合交通部门,对自2005年起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具体车辆号牌统计范围由当地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提供),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将转出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等情况汇总后,于2007年8月31日前报送当地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
  (2)对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回转车辆,要提供便利服务,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依法打击在我省内为车辆外挂办理注册登记、审验等手续的组织和个人。对妨碍和阻挠治理工作的要依法惩处。
  (4)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籍、变更、报废和检审验时,对未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要督促车主按时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
  3、税务部门
  (1)强化税收征管,认真开展运输行业经营状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在省外注册分公司的我省运输企业及在我省注册分公司的外省运输企业的纳税和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填写入《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在规定时间报送当地的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取得车辆外挂信息。对车辆所有者或车辆实际使用者为我省居民,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运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3)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在我省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我省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转回我省外挂车辆的车主,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对拒绝办理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处理。
  (2)加强对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中介机构的登记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无照经营、违法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取缔。
  (3)配合交通部门对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车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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