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车辆所有者为我省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
2、车辆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但其运输的货源地主要在我省,并主要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3、车辆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车主在我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车辆税登记,并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4、车辆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5、我省车辆转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车辆主要停放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6、在我省境内运营或参与工程施工,调驻或滞留2个自然月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
(三)广泛开展治理车辆外挂的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公路收费站、治超检测站、货源集散地和涉车费(税)征管窗口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国家、我省治理车辆外挂的政策、规定。要重点宣传车辆外挂的危害、治理意义、治理措施,以及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政策等法律法规,力求家喻户晓,赢得社会各界和车主的理解与支持。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治理车辆外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统一行动,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确保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实效。
1、交通部门
(1)征稽部门
在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调查统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路费征收标准;登记、统计自2005年起我省转往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较低,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调查摸清车辆外挂车主(驾驶员)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费(税)登记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情况,同时要重点摸清调驻车辆运营情况,填制《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组织开展稽查活动,加强对行驶我省公路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公路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切实做好车辆外挂的回转工作,及时办理养路费建档和征收工作。
(2)交通运管部门
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