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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先完税,后办证”程序,有效控制税源。各县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协助财政(农税)征管部门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做到“先完税,后办证”。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出示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对未取得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否则,由此造成的契税流失,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契税稽查力度,坚持依法治税。各县市财政(农税)部门,要加大对契税欠税大户、重点税源、偷漏税嫌疑户的稽查力度,制定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专案稽查,严肃查处偷税、逃款、抗税行为。
  五、严格规范契税减免管理程序。各县市契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随意减免契税现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免契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契税政策宣传力度。财政(农税)部门要切实做好契税政策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契税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形式,使契税政策家喻户晓,为契税征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契税征管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契税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契税收入纳入财政增收目标进行考核。由州财政部门给县市下达契税收入增长目标,将契税收入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工作考核范围。
  各县市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地契税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整改,对历年县乡两级土地、房屋出让、转让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对清查出的历年尾欠、偷漏税款依法追缴入库。自查整改情况于11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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