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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8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州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伴随而来的契税收入近三年均以40%以上的幅度增加,目前契税已成为县级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州直各县市在契税征管工作中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具体征管工作中仍存在着违规越权减免、“不完税,就办证”的问题,造成契税收入的流失。为全面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5]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规范契税征管程序,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促进契税收的稳步增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的政策,严禁越权减免。随着农牧业税逐步取消,契税已成为县级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乱批条子,乱开减免口子,切实解决财政(农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好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信任、相互监督,确保契税依法足额征收。自治州契税征收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契税缉查力度,对越权减免、不完税就办证等造成契税流失的,除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所漏税款采取扣拨补助款的方式全部上缴自治州财政国库。
  二、终止委托代征方式,全面实行契税由财政部门自征。各县市要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精神,立即取消由财政(农税)部门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契税方式,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协调,全面实现契税自征。具体可采用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设立契税窗口或联合办公的办法,按照方便纳税人、公开办税程序的原则,开展契税自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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