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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83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5]148号)精神和《伊犁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州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是促使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通过联合执法,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各项指令,促进自治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和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四)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州及各县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
  (二)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会同同级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商有关执法部门制订的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要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自治州及各县市有关执法部门包括: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煤炭局、消防局、交通局、农机局、公安交警、工会和煤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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