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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州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州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7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局部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5]437号)要求,为适应自治州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州直工业化发展进程的实际,现就做好州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采取措施,尽快成立强有力的规划调整工作班子,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和技术条件,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保障措施,确保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要与州直工业化发展规划相适应。按照“四极四圈”的发展思路和七大工业园区的布局,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的对未来四年内确需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局部调整。要切实防止借规划局部调整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坚决纠正局部调整就是扩张用地的不正确认识。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要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保规划局部调整的乡镇原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等指标不得减少,原则上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原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确需突破原规划确定的指标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在控制指标内因布局调整确需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必须另行补充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或基本农田,列入本次规划局部调整范围。
  四、规划局部调整依然采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暂不使用土地更新调查数据。采用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既要客观准确,反映现势性,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各县市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做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与土地更新调查数据的衔接。规划局部调整范围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及时变更;未经批准开发的旱地、轮歇地、常年撂荒地、退化草场可暂按荒草地认定;对已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可按土地利用现状予以变更。
  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主要用地指标要与原规划相衔接。要从严控制增量,着重对建设用地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和整合,立足存量建设用地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用地矛盾。各类专项规划特别是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的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依法协调,在调整中予以衔接;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要在严格审核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指标、确保无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前提下,按国家标准核定,并与建设用地挖潜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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