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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河源市教育强镇(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河源市教育强镇(乡)工作的通知
(河府[200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推动我市科教兴市战略有效实施,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启动建设市级教育强镇(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教育强镇(乡)建设主体。教育强镇(乡)建设由县区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强镇(乡)的督导评估工作。教育强镇(乡)评估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乡)严格按照《河源市教育强镇(乡)申报表》所列项目进行自评和整改,自评结果符合市级教育强镇(乡)标准要求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

  (二)经镇(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查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评估。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份。

  (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
  1.听取镇(乡)政府自评报告;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以及专访、问卷调查;
  4.采取重点抽查与一般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机抽查各类型学校(幼儿园)三分之一以上;
  5.评估组对调查和收集的情况、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逐项评分,整理出评估意见;
  6.评估组与镇(乡)交换评估意见;
  7.评估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批。

  三、鼓励支持创建教育强镇(乡)。凡被评上“河源市教育强镇(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如下表彰奖励:
  (一)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正式命名、授牌、颁发证书;
  (二)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作为县(区)教育部门和镇(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评优选先的重要条件;
  (四)作为申报广东省教育强镇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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