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管部门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各辖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具体工作。
市房管、民政、总工会、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地税、物价、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等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廉租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房管部门负责牵头召集。
第七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核拨的占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和购建廉租住房及其相关工作。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二)房管部门清理长期空关、违规转让和按房改政策规定清退的住房;
(三)各单位建设、购置或腾退的可用于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实物配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