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4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措施。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孤、老、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持有市民政部门签发的《镇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签发的《镇江市特困职工证》,且有效签发日期连续6个月以上;
2.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3平方米。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已入住社会福利院的,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本办法所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