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抓紧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工程的扫尾工作,切实做好五保老人集中入住工作,到2007年底前,全市集中供养率要达到70%以上。各地要指导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围绕“为院民服务、让院民满意”的目标,科学制定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卫生制度、谈心制度、文体活动制度等各项系列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镇(街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房产等财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充分利用现有养老设施,积极开展面向社会老人的托老和寄养服务。
确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办理法人登记。各级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2007年底前,各级人事、民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的基础资料,组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法人机构代码,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帐户。
切实解决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公开选拔制度,切实将年富力强、有责任心、善管理、会服务、懂经营的人员充实到工作队伍中来,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坚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加快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各级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求。
三、加快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城乡家庭生活困难又未纳入低保对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遭遇突发灾害等困难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到2007年7月底前,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落实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并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主要为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和特定的救助对象,具体对象的确定以及救助办法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