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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镇政发〔2007〕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努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逐步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07年底前,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对进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比例,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和困难群众享受的实际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必须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各地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按照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基本需求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要求,科学测定并公布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市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2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600元。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辖市、区和镇江新区财政预算,根据供养方式的变化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分散供养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按月由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财政拨至镇(街道)财政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今后,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对供养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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