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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部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部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的通知
(镇政发〔2007〕6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镇发〔2005〕5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07〕2号)的精神,现就部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进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中介服务机构的范围

  根据我市实际,将部分项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与基本建设审批相关和为审批提供配套服务的部分中介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实现中介服务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收件、出件、收费。

  二、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1. 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宗旨,诚信、热情地搞好服务;要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定服务协议,并自觉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管。中介服务机构窗口要认真执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件管理和人员管理制度。

  2. 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以物价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并严格执行市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服务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而定。所有中介服务机构窗口都要在办公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进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的中介机构应在中心结算窗口开设帐户,实行“一个窗口”收费。

  3. 中介服务机构窗口应公开服务承诺和服务时限,一般中介服务的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委托人与其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对目前仍是事业单位性质且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机构从事某项服务的由市政府指定(名录见附件),待市场条件成熟后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对多家机构从事同一服务且要求进中心服务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确定。对集中办公的中介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用管理,制定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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