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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75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自治区已将全区13个县市确定为首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我州伊宁县是13个试点县市之一,截至目前,已参合农牧民为23.9万人,占全县应参合农牧民的90.2%,运行情况总的来讲是健康的,发展是平稳的。2005年州直有五个县市申请列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市,6月份自治区评审组对五个县市进行了评审,对伊宁县的试点进行了评估,对我州开展合作医疗工作情况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针对自治区评审组的意见和建议,现对今后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新形势下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好克服困难、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各县市、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牧民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到实施新型合作医疗是解决农牧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一定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为确保伊宁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测算,在适当的时候,提高个人筹资比例,调整个人账户比例,科学测算住院起付标准,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严格控制县外转诊人次。县财政应足额拨付合作医疗配套资金,保证合作医疗健康运行。
  三、申请新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的五个县市,要针对自治区评审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基础工作: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都要成立县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由县市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工作,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已经开始试点或即将列入试点的县市要为县级经办机构解决人员5--7名,乡级经办机构解决人员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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