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边境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边境处突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政府,对重大边境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边境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事发地县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边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涉密边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边境处突委员会根据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边境突发事件和跨省市级行政区划的边境突发事件,上报市政府后根据实际发布有关信息。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其它边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政府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边境处突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边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边境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边境处突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