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预测与预警
市、县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边境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县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边境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边境处突办公室会同市、县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边境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边境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边境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政府及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边境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边境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边境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边境处突处置
3.2.1 信息报告
边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以《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为依据,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边境处突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边境处突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边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边境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边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边境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边境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