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四日
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能力,坚决、有效、及时、妥善地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确保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我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制定《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边境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边处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边境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鹤岗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边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边处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加强边处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边境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