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有关部门对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39号)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国防科工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紧急通知》(黑政办发明电〔2006〕20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民爆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属地安全监管原则,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对民爆生产经营企业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负有民爆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依法监督检查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对民爆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对民爆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八)协助省国防工办做好民爆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商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商务部门为民爆经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二)督促民爆销售企业落实民爆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配合省国防工办和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整改,落实各项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