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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标价及公示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商场店铺要有主要商品价格公示板。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有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及有效的运行机制,能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价格投诉,近一年内无群众举报并无被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
  参评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销售商品和服务行业单位,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大中型零售商业、服务行业、药品销售、电信通讯、交通运输企业、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旅游景点等。今年只在全市零售商业企业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四、评选程序
  我市的“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凡符合参评条件自愿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单位,填写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送市价格诚信办。
  (二)初审。市价格诚信办依照参评条件和考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单位确认为价格诚信创建单位,市诚信办发给价格诚信创建单位回函,各创建单位对照《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一步整改创建。
  (三)验收。由市价格诚信办对价格诚信创建单位进行现场验收,主要是对照《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考核评分标准表》见进行考核。
  (四)抽查。由市价格诚信办和新闻单位通过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创建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最终评定的重要依据。
  (五)评审。由市“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验收情况和明察暗访情况对价格诚信创建单位进行评审,并通过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后评审出“价格诚信单位”候选单位。
  (六)公示。对评审出的候选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鹤岗市政务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内,广泛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评议。
  (七)审定。公示期满后,评委会综合各方面情况最终确定入选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名单,经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授予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
  五、建立价格信用档案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对获得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市价格诚信办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我市对“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并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和管理,每二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达标的,保留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价格诚信单位”自授牌后,一经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不能恪守价格诚信标准,将依法进行处理,并经鹤岗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撤消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收回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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