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 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煤沉陷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采煤沉陷区内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划定的沉陷区范围内已将居民搬走或部分搬走后空闲的土地和其它因采煤造成的沉陷、压占废弃的土地。
第三条 采煤沉陷区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沉陷区土地的复垦、绿化工程也要统一规划,严禁乱占滥用。已违法占用的要严格清理,符合标准的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条 利用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土地需提交的材料和条件:
(一)市发改委的批准立项文件;
(二)拟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必须符合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批准用地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抗变形设计。
第五条 在采煤沉陷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只批准建设用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用地单位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探队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做出的技术设计进行抗变形处理、地基处理等。
第七条 优惠政策
考虑到采煤沉陷区内的土地建设成本较大,是需要治理、改造、技术处理后方可利用的土地,本着“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给予适当的优惠:
(一)在新一轮土地基准地价没有出台之前,仍沿用2005年7月鹤岗市政府公布实施的熟地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年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