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鹤政发〔2003〕36号文件的通知
(鹤政发〔2007〕 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郊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发〔2003〕36号)赋予了我市东山区政府远郊区乡(镇)、村屯建设项目的审批权与内郊区、近郊区、和远郊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办理房照的审批权。这些规定与《
行政许可法》、《
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镇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抵触,也造成我市相关工作管理的混乱,为此,市政府决定将该文件予以撤销。该文件被撤销后,在乡村建设工作方面,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