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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实行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双重领导,日常工作以风景区管委会领导为主,并履行各自职责。

  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风景区的工作和活动,应当服从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可根据需要增编景区规划。

  第九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十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不同的要求编制,可分旅游设施、文化设施和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及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可根据需要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风景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按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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