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南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涉及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南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 南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南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风景区应遵循的原则,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保护培育、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及分期发展等专项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负责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预审;负责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负责村(居)民建房的审批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
(三)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旅游,实现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