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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结核病防治规划(2005-2010)》的通知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结防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基层结防人员的防治管理技术培训,应采取逐级培训的原则。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健康教育规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动员全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把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本地区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方面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各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规范药品的经销和使用。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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