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人防办规定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将少建、不建人防工程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优惠政策。
(四)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必须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并纳入工程的总造价。
(五)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六)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计划、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七)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八)防空地下室的监理,应当与地上建筑同时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
(九)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人民防空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具体实施。
(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十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须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十二)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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