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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7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战时城市的基本防空能力,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和标准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包括桩基)埋置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九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城市辖区内的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报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办法
  (一)按照《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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