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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孔口附近排泄废气、废水、倾倒废弃物的;
  二、擅自占用、拆除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
  三、擅自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取土、打桩、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
  四、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洞和进出口,危害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
  五、蓄意损毁、破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
  六、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或者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补建的。
  七、出卖和泄漏人防工程机密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下列文书及表格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
  附件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表(略)
  附件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表填写说明(略)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

  一、维护管理制度
  (一)优良
  1、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完善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落实;
  2、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已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3、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完善,并定期演练。
  (二)合格
  1、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基本落实;
  2、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3、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火灾应急预案,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完善。
  (三)不合格
  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
  二、工程主体维护
  (一)优良
  1、结构完好;
  2、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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