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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凡平时使用有经济收入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条 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三十一条 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执行;其它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公用人防工程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从人防工程建设费中列支,其它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三十三条 凡为平时使用而进行的工程改造和装修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凡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报废人防工程;
  二、玩忽职守,造成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损坏;
  三、挪用人防工程补偿费、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个人)或使用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报废或改造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
  三、维护管理不力,造成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损坏的。
  第三十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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