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维护检查等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指定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建立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制度,详细记录对人防工程维护的次数、时间和内容,以备查用。
四、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要制定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对防护设备和平战转换部位要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
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防工程性质、地理坐标和防护标准等有关数据,严禁遗失工程机密图纸、资料和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应当注意保密,并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六、人防工程内部应悬挂由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制作的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面积、防护等级、平时用途和维护管理单位、维护人员姓名。
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应当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进行。已交付使用工程,要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严重渗漏水;
二、工程内部整洁,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孔口伪装、出入口管理房等地面附属设施完好,进出口道路畅通;
四、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及预埋件无锈(腐)蚀损坏;
六、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九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根据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特点,以防护密闭设备设施、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为重点进行。
一、人防指挥工程以满足本级相关负责人员随时进入指挥位置实施指挥为目标,确保指挥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二、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首先应突出平时安全管理,做好消防和进、排风系统的检查维修,确保平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空气质量;其次应加强平战转换部位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定平战功能转换的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确保工程在规定转化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三、早期人防工程(指在1978年底前修建的人防工程)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尽量开发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的,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三至五年启封检查一次;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尽早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