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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6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人防工程口部管理用房等地面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各类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城市建设项目时应当注意保护人防工程设施。
  第四条 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由自治州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运转费用,均由投资者承担。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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