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州“两基”攻坚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两基”评估验收和专项督察、检查,对攻坚县履行“两基”目标达标情况,实施“两基”各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对未能履行相关责任的县乡,要限期纠正,必要时将申报自治区暂停中央专项经费的拨付。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两基”攻坚各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于挪用、侵占专项经费以及由于规划失误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予以查处。对不能如期完成“两基”攻坚达标任务的县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实施“两基”攻坚计划和对“两基”攻坚县乡的督导与评估工作作为2007年前这一段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重视过程性督导检查,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对“两基”实施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的事项,要经州“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州、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程序,及时开展对攻坚县以乡为单位的评估验收工作,平时要经常深入攻坚县,检查指导攻坚县“两基”攻坚。“两基”评估验收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
四、加强对州直“两基”攻坚工作的领导
(一)在自治州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州“两基”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州直“两基”攻坚工作的组织实施,“两基”攻坚领导小组下设的“两基”办公室主持自治州“两基”攻坚的具体事务。凡属重大问题,均由自治州“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州“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实行每两月例会制度,听取州“两基”攻坚办关于州直“两基”攻坚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两基”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凡属“两基”攻坚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为避免政出多门、号令不一,凡属自治州“两基”攻坚事宜,均在自治州“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州“两基”攻坚办公室组织协调、统一实施。要从“两基”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一定数量的懂业务的处室领导或干部作为“两基”攻坚办公室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同时按“两基”攻坚工作的实际需,要妥善解决“两基”攻坚办公室经费、办公条件和交通工具等问题。
(二)自治州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把“两基”攻坚摆在重要位置,会同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等各有关部门做好“两基”攻坚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好“两基”攻坚中的具体问题。州、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两基”攻坚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州、县两级党政机关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参与“两基”攻坚工作,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出资出力扶持攻坚县完成攻坚任务,鼓励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和攻坚县中小学“结对子,一帮一”或“多帮一”的帮扶活动。自治州将对实施和积极参与“两基”攻坚工作包括争取各种项目资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实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制。各攻坚县要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两基”攻坚列入重要日程,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规划,确保经费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州、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