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07〕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1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近年来,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大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道路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发展。因此,要牢固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市化的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基本思路: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大科技与资金投入、优化运营结构、深化行业改革、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改善公交基础设施,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效益,努力提高公交车辆出行分担率,有效解决交通拥堵问题。
目标:到201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市中心城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15标台,各县城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12标台;市中心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40%,各县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25%;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任意两点间公交出行时间不超过35分钟,县区不超过30分钟;市中心城区公交线网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市中心城区改造1-2条公交线路为快速公交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