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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属县(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组、伊宁县、霍城县增幅要达到45%以上;
  第四组、察布查尔县、巩留县、尼勒克县增幅要达到40%以上;
  第五组、昭苏县、特克斯县增幅要达到35%以上。
  (二)奖惩办法
  1、加分标准:
  (1)各组凡超过招商引资任务增幅一个百分点为一个加分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区外到位资金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分。
  (2)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奖励20分,引进一家中国500强企业奖励15分。
  以上两项加奖分总数不超过50分。
  2、扣分标准:
  凡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的,给予倒扣分处理:凡虚报及重复上报累计达到100万元以内的,扣除总分的5%;累计达到500万元的扣除总分的10%;累计达到1000万元的,扣除总分的20%;累计达到5000万元的,扣除总分的30%;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总分的50%。
  凡经考核发现虚报招商引资项目到帐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
  3、被评为前三名的县市(包括霍尔果斯口岸)给予一定额度的现金奖励(名次可以并列)。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10分)
  (二)招商引资成果考核               (90分)
  (详情见附表)(略)
  五、统计口径界定
  (一)引进外省区(市)资金:是指引进除自治区以外的中国大陆其他各省区(市)的资金,包括引进外省区(市)资金、中央驻疆单位投资、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区外捐赠以及外省区(市)投资者在区内申请的银行贷款,不包括国债资金、中央财政和各部委拨款。
  (二)引进国外资金,是指引进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资金,包括港、澳、台资金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国外捐赠。
  (三)区内资金,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跨地区跨县市合作的资金,不包括同一县市内部的合作资金。
  (四)捐赠:包括区外捐赠和国外捐赠。指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受的国内外个人和团体对我区发生自然灾害后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医疗设备的援助;江苏等伊犁的对口援助和援疆省区对我区的资金援助(援建希望小学属捐赠,其他项目援助不属于捐赠);其他非援疆省区对我区的物资和资金援助(援建希望小学属捐赠,其他项目援助不属于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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