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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纳税突出贡献工业企业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纳税突出贡献工业企业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11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纳税突出贡献工业企业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伊犁州直纳税突出贡献工业企业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为表彰在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富州”,尽快跨入全疆发展快车道目标中依法经营,照彰纳税,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凡经营机构设置于伊犁州直境内或在伊犁州直境内注册登记,并在伊犁州直境内纳税的工业企业,不受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均可参加评选。
  (二)企业集团总部设置于伊犁州直的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参加评选(集团公司纳税额应包含在伊各控股分支机构纳税额),总部在外地的以在伊的分支机构为主体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依法照章纳税的企业。
  (二)符合州直产业政策的企业。
  (三)经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经州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认定企业主要领导人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
  (五)经州工商管理部门认定没有重大经营欺诈行为的企业。
  (六)经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规定标准企业。
  (七)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没有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
  三、评定标准
  (一)符合评选条件,实际年纳税净额1亿元以上且增幅10%以上;实际年纳税净额2001万元至1亿元且增幅30%以上;实际年纳税净额1001万元至2000万元且增幅40%以上;实际年纳税净额501万元至1000万元且增幅6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授予“金牌纳税企业”称号。
  (二)符合评选条件,实际年纳税净额1亿元以上且增幅5%以上;实际年纳税净额2001万元至1亿元且增幅20%以上;实际年纳税净额1001万元至2000万元且增幅25%以上;实际年纳税净额501万元至1000万元且增幅3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授予“银牌纳税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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