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城建电子档案的归档验收纳入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的范围。
第十四条 城建电子档案归档移交前,各建设单位应检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做到移交时数据完整、内容准确、编目规范、帐目一致、手续清楚,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检验各建设单位移交的电子档案,项目如下:
(一)载体是否有划痕,是否清洁;
(二)载体是否有病毒;
(三)核实在指定存在的环境平台上能否准确读出电子档案;
(四)核实城建电子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手续;
(五)核实城建电子档案的字节数、电子文件目录表以及相应的软件是否齐全完整。
凡检验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重新制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城建电子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两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查阅利用。特殊需要的,应制作第三套,实行异地保存。
第十七条 接收入库的电子档案每年应采取抽样方式检验,样本数不少于总数的20%,合格率应达到100%,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
第十八条 光盘每四年要复制一次,需抢救的光盘应及时复制,原载体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四年。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电子文件要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技术手段。档案载体应直立存放于防磁、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在提供利用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封存的电子档案不得利用和外借,利用时要使用电子档案的复制件。
(二)通过网络查询和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销毁城建电子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销毁程序,编制销毁清单,确保载体与信息彻底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