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建档发[2003]166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随着社会信息化、档案管理数字化工作的迅速发展,电子档案的收集及归档管理已成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迫切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电子文件的及时归档移交、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辽宁省档案条例》、《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电子档案(以下简称城建电子档案)的形成和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管理等。
第三条 基本术语解释
(一)电子文件:是指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按一定格式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络上传送的数字代码序列。
(二)城建电子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及其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大连市城建电子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