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义务植树属地管理业务人员经过培训后,要立即开展单位、人口调查统计。表格汇总必须在2006年3月底以前上报州绿委办。同时,要以城市街道、居委会、乡镇为单位进行各个项目的人口统计,数据务求详细准确,为义务植树计划、规划、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和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等工作提供依据。
(三)依法登记、发放义务植树登记卡
建立公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是贯彻落实义务植树属地管理、确保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的关键环节。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登记卡》的制作和填写。按照自治区绿委办[2004]5号文规定式样,由各县市根据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龄公民数量自行印制《义务植树登记卡》,各县市在发放《登记卡》时,要将2000年以来的义务植树实绩填入新《登记卡》中。《登记卡》一律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加盖绿委办公章方可生效。
2、依法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适龄公民人数,依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参照义务植树前一个月单位人员编制簿和从业人员工资表确定;常住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临时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就业人员等适龄公民人数依据当地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确定;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适龄公民人数,以乡镇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确定;在校大中专、高中学生适龄公民人数依照教育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确定;中央、自治区驻伊单位、部队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依据当地绿化委员会掌握的数据确定。
3、发放范围和形式。对城镇、街道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一单位一卡或一人一卡;对城镇街道常住居民、个体工商户、暂住人口实行一户或一人一卡;对驻伊单位、部队实行一单位一卡;在校大中专院校、高中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发放登记卡。
(四)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各县市绿化委员会负责本地所辖区域内国土绿化规划的制定、当年义务植树计划任务的下达、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验收、评比等工作;城镇、街道具体负责植树绿化计划的分配、人员的组织、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的验收、绿化费的收缴等工作。今后,义务植树任务下达要以城镇、街道为单位,由城镇、街道分配到所辖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和流动人口,城镇每个适龄公民都应无条件的参加当地绿化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对因故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经批准可以实行以资代劳,按有关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外,还要进行处罚;对未履行义务的单位、社区,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农村、牧区的义务植树活动,以乡村为单位,组织农牧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不得以任何变相的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对乡政府及由上级部门垂直管理、在乡政府驻地工作的单位在职职工,参照城市居民的办法,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或收缴绿化费。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单位、职工,在城镇的,其义务植树活动要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管理。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按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